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补偿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7〕10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涣镇区域内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偿。

 第三条 应急救援补偿内容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生的物资装备损耗、交通运输、队员补助等经费支出。

 第四条 补偿要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补偿时也要坚持适度补偿和社会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补偿时按照个人、民企、股份制、国企、事业、行政单位的先后顺序进行补偿。在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方面,可采取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实物补偿与价值补偿、经济补偿与政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事故救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事故救援补偿以弥补事故救援成本为限,据实结算,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派出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根据实际支出,向调动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由调动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并签订应急救援补偿协议。

 第七条 应急救援补偿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支付,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的,按照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可用自有资金和因事故取得的商业保险金等进行补偿。

 第九条 调动部门对其调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履行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 乡镇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