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16篇

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16篇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展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设计要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X畴,与证券市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16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16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展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设计要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X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与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开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X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开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局部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开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

  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与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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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

  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某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

  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某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局部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二、确定总股本

  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开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开展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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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融资规模.应防止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某某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局部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局部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

  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如此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展考虑:

  〔一〕融资方是否保存控股权

  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持有50%与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与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假如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X与开展.

  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存重大事项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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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开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根底上,持股34%与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假如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展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开展战略与开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

  1、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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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开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开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与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X运作、良性开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与行业背景等方面.〔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开展的根底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X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与市场份额;〔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开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X围.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5篇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__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

  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

  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__(二)__(三)__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__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

  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

  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

  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

  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

  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

  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

  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

  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

  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

  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国企改制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改制申请、清算资产、财务审计等。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3、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报国资委审批。(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

  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

  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4、公司章程。5、其他相关文件。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服务电话:__监督电话:__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

  申请人申报材料:1、担保申请书、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2、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3、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5、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6、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7、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8、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9、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报告等;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流程(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资产增资扩股程序国企增资扩股程序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代理记账企业增资咨询热线0215419111618916299916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湖北国企增资扩股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新股东增资;(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增资;(四)职工入股增资;(五)其他增资形式。第四条增资扩股是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控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批准(省出资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企业因增资扩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其他参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业务规则。第六条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程序第七条企业公开增资扩股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原出资人自行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第八条增资扩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股企业基本情况;(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招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者准入条件;(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九条申请受理。原企业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1、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2、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3、原企业股东材料;4、增资扩股说明书。第十条武汉光谷联交所收到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武汉光谷联交所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和该所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重大增资扩股项目还应通过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联合同步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招股企业概况;2、增资扩股说明书全文。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武汉光谷联交所备查。第十二条征集意向投资者。意向投资者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一)企事业法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自然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存款证明;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联合体的,还须提交联合投资者合股协议。意向投资者为管理层和职工的,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任职证明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还须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意向投资者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意向投资者资格审核。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武汉光谷联交所与原出资人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第十四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在对意向受让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意向投资者。第十五条择优选择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由武汉光谷联交所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第十六条结算与鉴证。确定投资者后,原出资人与经公开征集选择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募股资金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结算专用账户统一结算,由该所出具《鉴证书》,相关各方凭此《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企业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意向投资者串通低价折股国有产权,泄露意向投资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意向投资者不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完整的,武汉光谷联交所可要求其限期补充改正,拒不补充改正的,取消其意向投资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择优选择投资者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及违约责任,《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适用(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招股企业、意向投资者经光谷联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在增资扩股业务活动中如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设

  计

  要

  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

  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

  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

  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

  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

  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

  ????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

  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

  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2、财务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直接的、短期的利益,财务投资者会对公司治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这是一个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因此,财务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设定的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五、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目前,各交易机构增资扩股项目公布的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1、一次性报价+专家评审法???即合格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评分法”进行统计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认购。在操作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将投资者选择指标划分为价格指标(通过报价进行衡量)和综合指标(可通过资产规模、运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相关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为每个指标分配一定的权重,通过该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分数最高者为最终投资者。该方式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同时结合了“非价格”因素,使得融资方可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求对竞买人进行综合衡量,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者。但该方式操作复杂,耗时较长,人为因素比重大(权重分配方面),可能会出现出价高者不能认购情况。??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加权平均法”进行统计,计算出“均价”,这样可以实现同股同价,但此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弊端。如

  果投资者报价差价过大(认购少,价格高),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价格,股权价格或被拉高,对投资者显失公平。??3、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是指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合格的意向投资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对相应标的进行报价或竞价,由竞价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网络竞价操作便捷,程序少,可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减少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控制,使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能够直观的体现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具有效益性。六、确定挂牌时机??在投资/融资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投资/融资时机的把握,因受政策、经济环境、景气动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会对投资/融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也提出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1、政策环境宽松程度??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201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

  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我们认为未来3-5年将迎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高潮,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将大大增加。??2、资金面支持程度??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国企,特别是央企改革概念,包括混合所有制管理层持股、合并重组概念相关上市公司的热烈追捧,可见目前是国企通过股权融资进行改制的最好时机。七、管理层持股??如果管理层在增资扩股时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本企业增资,对于引进投资者有很大好处,但是从目前国家有关政策看,管理层持股比较敏感,交易机构对于这种情况要慎重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融资方类别??(1)允许的:融资方必须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为国有上市公司。而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只能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在增资扩股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转让股权。??(2)禁止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资委2005年4月发布实施的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2、员工身份

  ??(1)允许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2)禁止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4、持股数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管理层的持股总量具体要求,原则是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我们建议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篇六: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对于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股权合作方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因此,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均需入场交易。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1.可行性研究及内部决策。转让方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即需通过北汽集团董事会审议和北京市国资委审议通过。(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2.清产核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3.审计与资产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报告需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4.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5.征集并确定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即对国有独资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国资委批准)。6.交易款项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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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交易后的产权登记及工商变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标的企业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增资流程1.可行性研究及增资方案。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

  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内部决策。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3.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4.增资信息公开披露。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5.投资方的选定。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6.取得交易凭证并公告。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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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

  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

  由该投资方

  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五、参考的主要政策条文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3号)2.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

  〔2006〕3号)3.《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试行)》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

  号)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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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一、操作流程

  1、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论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增资公司增资应当由该公司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

  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增资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

  关于评估条件、程序、备案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

  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

篇八: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设计要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

  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

  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

  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三、股权比例设定

  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

  (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

  (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篇九: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条为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那么?等相关法规、规那么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本业务流程所称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增资挂牌由标的企业原出资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条原出资人增资挂牌应填写?增资挂牌申请书?,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原出资人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增资方案;3、原出资人、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4、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5、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原出资人对?增资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第五条标的企业原出资人为多个的,增资挂牌可委托一个出资人办理,也可以由标的企业作为申请增资挂牌的受托人。第六条中心收到增资挂牌交易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原出资人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第七条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内容由原出资人与中心商定,公开发布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1〕标的企业根本情况;〔2〕增资方案根本内容;〔3〕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标的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5〕投资方应当满足的条件;

  〔6〕管理层拟参与增资情况;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增资挂牌公告期限由原出资人和中心协商确定,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没有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中心根据原出资人的申请,予以撤牌或延长挂牌,延长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原出资人应及时通知中心中止交易。

  原出资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恢复交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挂牌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原出资人需变更挂牌条件的,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的,可以再次挂牌。

  第十三条意向投资方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方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意向投资方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意向投资方申请参与增资的,应与中心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增资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按增资额3%的比例向中心交纳。

  第十五条增资挂牌公告期满后,中心按照增资挂牌公揭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增资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增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原出资人。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有2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由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

  第十八条确定投资方后,原出资人与投资方在中心组织下签订?增资协议书?,并按?增资协议书?约定将增资款汇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增资交易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中心审查完毕后向原出资人和投资方出具增量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原出资人凭?增量产权交易凭证?、?增资协议书?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增资批准手续。增资获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原出资人和投资方通知将增资款划转至标的企业的验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本业务流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那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业务流程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篇十: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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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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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xx]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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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

  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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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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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

  (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

  (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篇十一: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P>  [(推荐)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范文]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规定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

  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

  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

  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

  .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

  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

  (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

  (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2、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直接的、短期的利益,财务投资者会对公司治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这是一个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因此,财务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设定的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五、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目前,各交易机构增资扩股项目公布的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

  1、一次性报价+专家评审法即合格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评分法”进行统计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认购。在操作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将投资者选择指标划分为价格指标(通过报价进行衡量)和综合指标(可通过资产规模、运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相关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为每个指标分配一定的权重,通过该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分数最高者为最终投资者。该方式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同时结合了“非价格”因素,使得融资方可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求对竞买人进行综合衡量,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者。但该方式操作复杂,耗时较长,人为因素比重大(权重分配方面),可能会出现出价高者不能认购情况。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加权平均法”进行统计,计算出“均价”,这样可以实现同股同价,但此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投资者报价差价过大(认购少,价格高),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价格,股权价格或被拉高,对投资者显失公平。

  .3、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是指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合格的意向投资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对相应标的进行报价或竞价,由竞价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网络竞价操作便捷,程序少,可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减少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控制,使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能够直观的体现投资者的资金

  实力,具有效益性。以我公司完成的数个项目看,第三种方式较好,同时也规避违反国发〔2022〕38号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确定挂牌时机在投资/融资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投资/融资时机的把握,因受政策、经济环境、景气动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会对投资/融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也提出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

  1、政策环境宽松程度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2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22〕26号(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我们认为未来3-5年将迎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高潮,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将大大增加。

  .2、资金面支持程度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国企,特别是央企改革概念,包括混合所有制管理层持股、合并重组概念相关上市公司的热烈追捧,可见目前是国企通过股权融资进行改制的最好时机。

  七、管理层持股如果管理层在增资扩股时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本企业增资,对于引进投资者有很大好处,但是从目前国家有关政策看,管理层持股比较敏感,交易机构对于这种情况要慎重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融资方类别(1)允许的:融资方必须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为国有上市公司。而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只能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在增资扩股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转让股权。

  (2)禁止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资委2005年4月发布实施的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2、员工身份(1)允许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4、持股数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管理层的持股总量具体要求,原则是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我们建议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篇十二: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P>  一、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一般来说,需经过国资委或类似机构批准,对原国有独资企业整体资产进

  行评估以确定净资产(折算股份价格用),如果民营资本投入的是非货币资产,则对拟投入资产也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评估价值是双方确定投资价值的参考值,并不一定要相等,但不能偏离太多。再者就是投入、验资、工商变更等正常手续。

  二、国有企业增资方式概述(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根据“32号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根据“32号令”第45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根据“32号令”第46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因此,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程序是什么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

  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篇十三: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P>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一、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一般来说,需经过国资委或近似机构赞同,对原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财产进

  行评估以确立净财产(折算股份价钱用),假如民营资本投入的是非钱币资产,则对拟投入财产也要进行评估,以确立其公允价值。评估价值是两方确立投资价值的参照值,其实不必定要相等,但不可以偏离太多。再者就是投入、验资、工商更改等正常手续。

  二、国有公司增资方式概括(一)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然增资依据“32命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质控制公司(以下统称“国有公司”)增添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属于国有财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然进行。(二)非公然协议方式增资1.经同级国资看管机构赞同,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况依据“32命令”第45条,以下情况经同级国资看管机构赞同,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构造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实质控制公司参加增资;(2)因国家出资公司与特定投资方成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加国家出资公司或其子公司增资。2.经国家出资公司审议定策,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况依据“32命令”第46条,以下情况经国家出资公司审议定策,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质控制的其余子公司参加增资;(2)公司债权转为股权;(3)公司原股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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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所以,国有公司增资一般应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然进行,但特别状况下也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程序是什么1、开立股东会股东赞同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策、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允许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策及验资户银行的各样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率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讨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策、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有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更改事项,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更改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策、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今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此后就能够办理销户手续,销户资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允许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第一填好销户资料后提交银行柜台,而后把增资验资户资本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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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能够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今后无凭证之时,万般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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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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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开立股东会。2、开立验资账户。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故而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一直处于控股的状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不得随意增资减资,若在出现法定原因需要增资的,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你是否知道公司法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国有公司增资程序是怎样的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提出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

  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二、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但是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在增资之前,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由董事会做出增资发哪敢,然后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审批,在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融资。一般来说,企业会采取向社会发放股票、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篇十五: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P>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改制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改制申请、清算资产、财务审计等。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小组,确定小组成员。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3、改制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报国资委审批。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财务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

  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

  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4、公司章程。5、其他相关文件。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申请人

篇十六:国有企业增资要挂牌吗

P>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范文(通用5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制定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方案报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信息公示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记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改制审批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交易鉴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一、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1、首先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需要进行企业股份改造,符合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这是企业

  上市的基本条件。2、进行上市咨询,聘请上市中介专业机构对企业考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3、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准备企业上市必备的各种证明或文字材料。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要求。5、请保荐机构或财经攻关机构与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修改不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文件。6、上报材料经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行审批。7、进行招股说明。8、挂牌销售股票和上市流通。二、附公司上市必经流程:1、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2、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3、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4、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5、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6、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7、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8、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9、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10、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5771001803090012095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2387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57903682236107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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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党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及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

  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涵

  党的建设就是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的框架和向着目标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包括指导思想、路线、队伍、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等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工作安排。科学化就是遵循自然界,人类思维等发展的各项规律形成的系统化体系。科学化水平就是认知和遵循运用这些规律所形成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

  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运用党建科学化这个知识体系的具体检验和论证,是党建科学化这个理论转化成现实的程度。因此,它突出强调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先进性,人本性,有效性。所谓先进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方法具有前瞻性代表性和创新的动力系统;所谓人本性就是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只有符合人性的党内人,才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常态人,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才有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产生;所谓有效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本小于收益,即政党的正面形象得到提升,负面形象下降的效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党建工作科学化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是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展现,是在遵循经济组织自身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人本性和有效性的体现。

  二、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

  企业党组织是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主体,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时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与经济组织的需求。目前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是有制度依据的,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上方宝剑,但不等于国有企业内在的有这个需求,这取决于党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什么。即这个政治核心作用能解决国企的哪方面问题。

  其次,党建工作如何融入国企中去。如果说党组织是企业所需要的,那它一定是国企这个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国企提出将党组织融入企业中心做工作,进入企业管理起作用,可是执行起来仍然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偏行政弱党务,有人管这一行为叫“越位”。二是偏党务弱行政。有人管这叫经济组织中的“缺位”

  再次,国企党组织自身建设缺乏独特性。目前国企党组织在自身建设上还用的是条块分割式的方式,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中党组织建设一个模式。可是国有企业当下基本上都使用了流水线似的生产方式以及超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这个和政府的组织架构完全不同,而国企的党组织在架构上和自身建设上还是老模式,没有跟上国企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变化的实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两层皮现象。

  三、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必须打破党建工作旧模式,建议用将党建分宏观和微观分开,宏观抓五大建设。微观可以结合国企生产和工作流程将五大建设融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从工作流程入手,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有效途经。

  那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而然是从党的工作任务的承接开始,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寻找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展开日常监督管理到最后严格考核奖惩与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效果这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协调,才能提升党建工作的的科学化水平。换句话说,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做实、做好这几个环节。

  首先,党建工作的承接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信号灯”环节,这个“信号灯”向国企党员和群众发出了怎样的信号,决定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兴与衰。建议国企各级党委把承接的事项按照公开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施用对象进行分类,以便定期选择合适的载体向广大党员公开;将承接环节制度化,使承接权责明确,便于监督。

  第三,党建工作方法手段创新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三个环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高低一个重量的指标就是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被普通党员和职工接受,是否真正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环节就如同司机的“驾驶技术”。驾驶技术不过关,仍然会犯规,闯红灯,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创新的涌现与领导权威和谐共处。也就是说“驾驶技术”要理论与实践结合,要孰能生巧。

  第四,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四个环节。党在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不是靠几个大事就可以长久树立的,是要由经常性的活动来体现的,这其中包括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必须坚持的“三会一课”活动,开展形式各异的党员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以及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从基层党委班子到支部到党员全覆盖的管理活动系统。承接第三个流程的职业规划措施,做好每名职工的在企业发展诉求的解决方案,在开展各项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之前,研究如何将党员

  的被参与变成自我激励,解决少部分党员获益,大部分党员观看的局面,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出现,一是降低标准,迎合多数,这不利于鼓励向上;二是以几个优秀为标准,让大多数看不到希望,这也不利于整体水平上升。

  最后,在党建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奖惩环节上要解决严惩问题,也就是严肃惩罚机制。目前,我们在对待党员考核的严肃性还不够,尤其对不合格党员,我们基本上看不到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如果说我们现有的党员都是合格的,那么我们的某些单位在年末总结的时候,还有“不合格”党员的提法,这就矛盾了。对那些没有大错误发生,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以及丧失党性的党员要及时清退,使党员队伍进出机制更完善。

  总之,尽管从党建工作的流程这一角度试图揭开党建工作科学化真实水平是一种创新尝试,但也希望以后有不断完善的机会。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

  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申请人【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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