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委前置事项清单是国企改革首要任务清单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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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前置事项清单是国企改革首要任务清单例文

 

 落实党委前置事项清单是国企改革首要任务清单范文 一是把握党委前置讨论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和尺度标准是基础 要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决策是否体现“四个是否”要求即:是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和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党委在前置决策中是否决定支持某项重大事项决策应重点把握的决策原则和尺度标准。

 要通盘考虑党委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在“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在“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中的权责边界划分,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重在把好企业的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发展方向,不涉及研究具体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则更侧重于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技术性、可行性,从而既保证党委在决策中把好方向规范,又防止统得过度;既充分体现党委把关定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权威作用,又有效避免党委与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的出现。

 二是明确党委前置讨论重大事项的议题范围是前提 国企党委履行前置讨论程序,既要避免对企业事无巨细、以党代政式的领导;也要避免片面陷入“党只管党”“陪衬决策”的误区,做到管“大局”而不是管“全局”,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前置讨论过程中,需设计完善落实前置程序的操作化制度,探索建立党委议事决策的事项清单。

 三是厘清党委前置讨论重大事项的职权边界是核心 角色定位不同,职责权限也应有所不同。要根据企业党委承担的决策事项, 进一步明晰权力形式,探索建立企业党委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权、建议权的议案决策机制。其中,党委行使决定权事项涉及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企业重大规划、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任免、企业党建重大事项等重大决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董事会、经理层要按程序办理;党委会否决或暂缓的,不再进入企业法人决策执行流程。审查权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及经营管理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研究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其他治理主体最终决策,企业党委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关、程序关和政策关。

 四是规范党委前置讨论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重点 要正确处理维护企业党委领导权威与尊重其他治理主体自主决策的关系,既有效维护董事会、经营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意图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以体现。要通过界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顺序,形成不同治理主体议事决策的程序闭环。

 第一,企业党委依据决策权限对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在召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前,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就党委前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第三,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要充分反映党委会的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第四,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企业党委

 有权驳回和提出整改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向上级报告。第五,对董事会、经理层科学论证,未采纳党委会建议的决策,企业党委要带头高效执行,并支持帮助董事会、经理层高质量落实决策目标,高标准完成决策既定任务。

 五是健全党委前置讨论重大事项的问责机制是根本 国企党委履行前置程序权力和责任并重。不能仅满足于决策形式与程序的明确,更重要的是要以企业经营业绩的实效,对前置研究的实践进行衡量检验。

 国企党委要对公司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负起全面责任,不仅担负起研究决策过程的前置责任,还要担负起督办执行的后置责任,做到前后兼顾、动态管理。

 要厘清履行前置程序后,国企党委应承担的责任范畴,以党建责任制考核为手段,以问责机制建设为抓手,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全过程责任进行考核与问责。

 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出现的政治把关问题、党委行使决定权事项出现的决定错误,要追究党组织及其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党委在前置研究讨论中违反规定、履职不正确、不到位,出现企业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决策失误等情况,党组织及其有关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是 党委前置研究把关的核心内容 通过召开党委会等集体决策形式,对企业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把关,落实到事项清单这个具体文件上,确实还比较麻烦,因为它涉及到很多具体考虑的因素。

 比如,如何参考政策的要求,如何落实《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如何与企业集团管控和授权内容保持一致,如何与三重一大事项相统一,如何体现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工作界面,如何体现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特点,如何与企业正在运行的决策体系相衔接等等,把这些不同侧面的考虑因素整合起来,就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决策清单和权责清单。

 确定党委前置研究内容,起点是政策规定。在这个方面,我们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为基本政策指南之一。

 这个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七是 决定权 在四个方面的重要事项上,党组织前置研究是决定的、终局的,可

 以称为“决定权”,它们分别是:

 第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第二,企业组织、人才建设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企业党建工作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事项。

 第四,涉及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等思想文化导向的事项。

 可以看出,这些事项内容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核心工作,充分反映了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等作用,因而相关事项的前置研究是决定性的,企业相关治理主体应该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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