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占营前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首占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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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占营前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首占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整)

 

 首占营前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首占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首占营前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 2017 年 3 月 10 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乐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7〕69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类执行,标准为:征地补偿 7.1 万元/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 2840 元/亩。

 二、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后,相邻红线外无法再行完整利用的边角地、废残地,面积控制在项目用地征收总面积的 3%以内,可按长乐区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列入征收成本。对边角地、废残地只赔不征的,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造册建档报长乐区财政、资规部门备案。

 三、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年租金按征地补偿费的 10%支付,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原则、对象 (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性质认定及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以及各类房屋、构筑物、宅基地、埕地等面积计算、性质认定与补偿办法,都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规〔2022〕1 号)执行。(见附件 1)

 (二)征迁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内(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作为补偿的参照。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 其他 地面附着物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按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

 1.住宅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确认面积(包括按征收方案确认面积)×住宅房地合一补偿单价 7734 元/平方米+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项目基准地价为:2898 元/平方米。

 特别说明:住宅房地合一补偿单价是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中以征收范围内占比最多的住宅房屋类型(砖混一等、成新率80%)为主的评估价格,其他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可依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进行

 调节确定(下同)。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困难户搬迁补助、二次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

 2.营业性店面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确认面积(包括按征收方案确认面积)×营业性店面房地合一补偿单价 11601 元/平方米+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3.办公类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确认面积(包括按征收方案确认面积)×办公类非住宅房地合一补偿单价 6772 元/平方米+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4.工业仓储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确认面积(包括按征收方案确认面积)×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地合一补偿单价 1380 元/平方米+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房屋确认补偿面积+按期搬迁奖励的公摊补助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

 若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增加住宅安置面积的,则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计算中还应加上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四)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

 价。

 (五)畜禽场及舍外附属设施 畜禽场及舍外附属设施补偿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 2016 年畜禽养殖场整治拆除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长委办〔2016〕28 号)执行,标准为:猪舍 170 元/平方米,奶牛场 220 元/平方米,禽舍按简易房补偿 90 元/平方米。2009 年 6月以后建造的畜禽场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六)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 果木搬迁补偿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长乐区果木补偿标准表》(附件 2) 。

 三、签约期限和地点 提前签约期: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正式签约期: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签约地点:首占镇上洋村村民委员会。

 四、安置房源及对接价 (一)就地安置地块,安置户型为 45、60、75、90、105、120、135 平方米七种,对接价 9850 元/平方米; (二)青木书院,安置户型为 75、90、105、120 平方米四种,对接价 10244 元/平方米; (三)中发花园二期,安置户型为 105、120 平方米两种,对接价 10600 元/平方米; (四)中南樾庭,安置户型为 45、75、105、135 平方米四种,对接价 10215 元/平方米; (五)铭实书苑,安置户型为 60、105、135 平方米三种,对接价 10236 元/平方米。

 (六)名城二期紫金轩、中发花园、璞悦花园二期、中茵珑璟台、乐信花园,具体户型和对接价另行通知。

 五、过渡 过渡期限以及搬迁费、过渡费发放等有关规定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规〔2022〕1号)执行。

 本项目过渡费标准为 12 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 30 平方米的,按 30 平方米计。

 六、签约期限内奖励与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或同意先行拆除房屋的,享受各项按期搬迁奖励。其中:

 (一)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计价,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 560 元/平方米的奖励。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2320 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二)营业性店面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计价的,给予 116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 1160 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三)办公类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计价的,给予 677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 677 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四)工业仓储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地合一整体片区评估价计价的,给予 138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 138 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五)对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住宅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提前签约期内签订协议

 并搬迁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六)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先预支付 18 个月的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支付 6 个月过渡费。

 (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阳台和走廊以 100%计算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计价的奖励,以及其他奖励、补助,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规〔2022〕1 号)执行。

 七、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项目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村(社区)、乡镇(街道)干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结构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公示无误后,作为确认被征收房屋丈量最终结果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燃气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

 (三)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提前签约期内签订协议且搬迁封房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顺序号,搬迁顺序号根据被征收人搬迁先后顺序予以发放,同一时限内(7 天)签订协议且搬迁的被征收人作为一组批次,即组织抽取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不计楼层与朝向差价。超过提前签约期签订协议且搬迁的不再组织抽取选房顺序号,根据搬迁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抽

 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提示:上述签约及搬迁封房的时间节点,涉迁镇人民政府及监察部门将派专人进场核实被征收户搬迁封房情况,坚决杜绝假搬迁、假封房,确保公正公平选房。

 (四)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付清货币补偿款项。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人相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户口簿、有委托关系的须提交有效委托证明材料等。

 八、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项目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按期搬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与项目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搬迁征收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拒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

 与监督。

 十、解释权与争议解决办法 (一)解释权:本方案由涉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提及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长乐区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补偿争议解决办法:依照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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